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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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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的若干措施
日期:2016-01-08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94

为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工业稳定运行,提出以下措施:

1.取消、下放、改为属地管理的省本级涉企行政权力事项262项。其中:取消29项,下放14项,改为属地管理219项。(牵头单位:省编办)

2.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物价局、省地税局)

3.取消铁路护路联防费。(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政法委、省物价局、铁路部门)

4.取消文化市场证照工本费。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文化厅、省物价局)

5.取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

6.取消营运车辆管理IC卡工本费。(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

7.暂停征收缺建绿地补偿金。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

8.暂停征收临时占用绿地费。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

9.规范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统一纳入水价管理。(牵头单位:省物价局;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10.对货运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实行阶段性优惠。高速公路货运车辆通行费优惠12%;对使用ETC卡缴费的货运车辆优惠17%;对持有《超限运输许可证》的超重车辆,超重在100%以上的部分,其道路补偿费最高征收系数由16倍降为4倍。(执行期限:201541-201641)(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11.暂停征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牵头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12.免征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对报检的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境检验检疫费。(牵头单位: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单位:省物价局)

13.免征出口企业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收费。(牵头单位: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单位:省物价局)

14.暂停征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牵头单位:省质监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15.免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证书费、计量考评员考核费、计量授权考核费等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牵头单位:省质监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16.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标准降低20%执行。(牵头单位:省物价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质监局)

17.缓缴2015年度资源价款。缓缴期内,企业承担资金占用费。

(牵头单位:省国土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18.省属国有企业免缴2014年度国有资本金收益。(牵头单位:省国资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19.继续减半收取煤炭交易服务费。(牵头单位:省物价局;配合单位: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20.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项目评估工作,所需费用由省投资解决。(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

21.实行工业用水限价。引黄工程直供太原地区工业引黄原水价格不得超过3/立方米,其他地区不得超过2.5/立方米。(执行期限:201541-201641)(牵头单位:省物价局;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引黄局)

22.暂停提取2015年度煤炭开采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地税局)

23.2015年度困难企业继续缓缴五项社会保险。(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4.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降至1.5%,个人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降至0.5%(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5.降低忻州、吕梁、临汾、运城、晋城和省直6个地区和系统企业的生育保险费率。(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6.停止征收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牵头单位:省民政厅;配合单位:省地税局)

27.取消企业每年25万亩矿区绿化任务。(牵头单位:省林业厅)

28.取消、规范22项金融机构业务收费。(牵头单位:省金融办;配合单位:山西银监局)

29.设立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力争基金总规模达到120亿元,重点支持装备制造、文化旅游、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食品医药和现代服务业等七大产业。(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等)

30.设立小微企业扶持基金,按市场化运行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实施以奖补方式支持政银企合作,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中小企业局)

31.省级政府特别流转金投资期限延长为10年。(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等)

32.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六补一缓”政策。(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3.通过“七补一贷”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4.给予创业园区建设和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补贴。(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5.给予企业新招用人员组织培训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6.给予29家人才培养评价试点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7.给予部分并轨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8.2015年度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9.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从2015年起,为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以及其他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发放稳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50%,稳岗补贴政策执行至2020年底。(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0.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省国土厅)

41.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工业项目按照此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牵头单位:省国土厅)

42.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工业项目按照此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牵头单位:省国土厅)

43.支持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兴办商务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物品储运、鲜活农产品销售等服务业。支持利用工业、仓储等用房、用地兴办符合规划的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对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限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牵头单位:省国土厅)

44.对于银行贷款承诺、融资意向书、资金信用证明等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

45.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试点工作。(牵头单位:省编办、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

46.推行国、地税联合办税,推动办税服务厅互设窗口,提高办税效率。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政策解释和业务辅导。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减免到位、抵扣到位、退税到位。(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47.加大政府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力度。有效提高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低费担保服务和撬动银行信贷资金的能力。(牵头单位:省金融办;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山西银监局)

48.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选择发行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融资品种,通过资本市场募集项目建设资金,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山西证监局)

49.实施中小微企业成长工程,推广“助保贷”等融资模式,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牵头单位:省中小企业局)

50.加大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服务平台向企业全面开放。(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51.对全省外贸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资助,带动企业投入,提升外贸基地公共服务水平。(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52.启动太原铁路口岸建设,推动大同航空口岸正式开放,争取运城航空口岸临时开放;加快“无水港”建设;加速电子口岸建设,完善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大通关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为企业进出口创造便利条件。(牵头单位:省经信委;配合单位:省检验检疫局、太原海关)

53.对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口货物实施预检验,当货物实际出区进口时不再实施检验;在企业报检、通关环节,实现无纸化操作;对辖区入出境特殊物品企业实施信用分类和产品风险分级,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出口直放和进口直通,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建立一体化通关机制;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检验检疫业务 “通报、通检、通放”。(牵头单位: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单位:太原海关)

54.取消用电企业停产或减产期间暂停或减容期限限制。(牵头单位:山西能监办;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55.新增电力用户缓交临时接电费。(牵头单位:山西能监办;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56.对焦炭、金属矿石、钢铁及有色金属、非金属矿石、矿物性建筑材料、水泥、粮食、化肥及农药、鲜活及其他等10类铁路运输货物,实行普惠运价。

(牵头单位:太原铁路局)

57.对集装箱装运块煤、焦炭实行“一口价”优惠运价。(牵头单位:太原铁路局)

58.对一定时期内有连续稳定发送需求或一次运量较大的铁路运输客户,实行运价优惠。(牵头单位:太原铁路局)

59.对采取“零散快运”铁路运输的货物,实行运价动态调整优惠。(牵头单位:太原铁路局)

60.对省内煤、焦铁路运输车流径路按最短计费径路进行优化。(牵头单位:太原铁路局)

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高度负责,及时与有关部门衔接沟通,省经信委作为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和牵头单位,要加强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协调、调度,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各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责任,细化工作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各市、县政府要根据本措施精神,制定出台减负担、优环境、稳定工业运行的政策措施。本措施从201541日起执行,2015415日省政府将派工作组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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