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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大招来了,保税进口食品监管条例
日期:2016-05-11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338

 

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网购保税模式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杭州综试区)建设,促进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45号令)等部门规章以及《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国质检通〔2015202号)、《质检总局关于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意见》(国质检通〔2015312号)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杭州综试区以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以下简称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网购保税进口,是指进境时无论是否生成消费者订单,货物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申报进口,入境时未按消费者订单形成独立包装,货物整批运至特殊监管区集中存放,跨境电商经营者按消费者订单形成独立包装后发往国内消费者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模式。

产品通过国际快递或者邮件方式进境的,不适用本细则相关要求。

  第三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浙江检验检疫局受国家认监委委托,按照国家认监委相关指导意见,负责杭州综试区内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申请的受理、技术审核和有关评审结果上报工作。

杭州综试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的入境查验工作。

  第四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调整,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目录》内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进口。

 

 第二章  注册类别

  第五条 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在《目录》内,且产品同时进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范围内进口贸易的,其境外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5号)相关规定向国家认监委申请注册。

  第六条 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在《目录》内,且产品仅通过网购保税模式进口的,其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浙江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或由受其委托的境外生产企业在华分支机构、与境外生产企业合作的跨境电商经营企业代为申请注册。

已获得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在其向我国境内出口的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如实标注或者加贴本企业注册编号、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等信息。

  第七条 未列入《目录》内的进口食品,且该产品仅通过网购保税模式进口的,鼓励其境外生产企业参照本细则申请注册。

 

 第三章  注册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应在国家认监委已批准注册的国家(地区)范围内,企业应当经所在国家(地区)相关主管当局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管下。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向国家认监委或者浙江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为中文或者英文文本:

  (一)企业注册申请书(见附件);

  (二)企业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证明性材料,如主管当局批准文件或者主管当局官方网站批准企业注册名单等;

  (三)最近一次主管当局对企业实施监管评审的报告或者记录;

  (四)网购保税进口产品在当地自由流通销售的证明;

  (五)企业卫生条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相关要求的自我申明以及相关证明性材料。

  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供对本企业对向中国输出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实施检测的实验室名称及相应的资质证明信息。

  第十条 浙江检验检疫局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核。符合注册要求的,浙江检验检疫局将审核结果和相关企业信息上报国家认监委,由国家认监委对浙江检验检疫局的审核结果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浙江检验检疫局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获得注册的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及获得的相关认证信息,由国家认监委定期统一公布。

 

 第四章  经营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我国网络食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应当对其所经营的《目录》内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建立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资格审查机制,不得经营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产品。

  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应当在销售时如实告知消费者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信息,并确认消费者已知悉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信息。

 第十三条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对平台内的经营企业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通过信息化平台,对所销售的《目录》内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及其境外生产企业信息进行核验。

  第十四条 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管理,在信息查询、数据提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及时接收、处理和报告食品安全信息。检验检疫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在销售信息查询、数据提取、停止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检验检疫部门发现跨境电商平台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要求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和跨境电商经营企业采取措施制止的,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注册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通过信息化方式,对《目录》内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基本信息,在入境时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进行自动校验,便利检验检疫监管。

未通过注册信息自动校验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注册申请,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允许进口。

  第十六条 杭州综试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应对《目录》内网购保税进口食品一线进区时开展注册信息入境查验,作为需验核的通关单信息内容。重点关注其是否由获得注册的企业生产,产品外包装是否如实标注或者加贴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等注册信息,注册信息是否与经营企业提供给消费者的信息一致等。

  第十七条 浙江检验检疫局在国家认监委的统一组织下,根据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控结果、入境产品不合格信息通报、市场监督抽查结果、网购投诉等信息,对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包括现场评审在内的注册监管。现场评审不合格的,撤销相关企业的注册资格。

  第十八条 已注册的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国家认监委撤销其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鼓励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和平台企业符合良好电子商务规范,提高电子商务管理水平。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中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包括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负责相关食品安全卫生的官方部门、官方授权机构和行业组织等。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浙江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国家认监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渡期至2016101日,有效期截至2021930日。

 

 

 

杭州综试区网购保税模式进口食品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申请表

 

  一、企业基本信息

  1.生产企业

  注册名称(实际生产单位)

  注册地址(实际生产地址):

  注册编号:

  2.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3.注册(批准)机构:

  二、生产信息(除婴幼儿配方乳品以外的其他注册目录内产品仅需填写1-4项)

  1.请以附件形式提供车间布局图、清洁区划分图以及人流、物流图。

  2.请以附件形式提供产品描述和清晰的加工工艺流程图。

  3.生产能力及设备

  (1)列明用于生产的主要设备、数量、设计生产能力;

  (2)每班次生产能力(吨),每天班次数量及年均工作日数量;

  4.卫生质量管理体系

  已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请提供危害分析工作单及HACCP计划表。通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认证并取得HACCP认证证书的,请提供认证证书及第三方机构资质等证明文件。

  已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或其它等效卫生质量管理体系),请提供HACCP计划及其前提条件。通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认证并取得相应认证证书的,请提供认证证书及第三方机构资质等证明文件。

  未实施,请提供危害来源分析及相应预防控制措施。

  5.产品信息

QQ截图20160511103711.jpg

  ①产品种类: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填写; 

  ②适用年龄段:例如填写0~6月龄等;

  ③包装形式:例如填写纸盒带内包装,铁罐带内包装,铁罐无内包装等(需详细说明内外包装形式);

  ④注册商标:请填写经主管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

  6.请选择婴幼儿配方乳品的生产工艺:

  湿法生产工艺

  干法生产工艺

  干湿混合生产工艺

  湿法、干法和干湿混合生产工艺定义,可参见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婴幼儿配方乳粉卫生操作规范(CAC/RCP66-2008)》

  7.请说明不同批号、配方和品种的产品生产之间是否有隔离和清洗(或清洁)措施:

  是,请以附件形式提供证明;

  否。

  8. 请以附件形式提供生产设备的清洗、消毒程序和计划。如采用CIP的,请说明主要生产设备CIP清洗信息(见下表);如采用干式清洁的,请说明干式清洁的方法、频率和清洁效果的验证。

QQ截图20160511103803.jpg

  9.请以附件形式提供清洁作业区沙门氏菌、阪崎肠杆菌和其他肠杆菌的环境监控计划,以及最近2次的检测报告。.

  10.请以附件形式提供清洁作业区的空气净化处理程序,清洁作业区与准清洁作业区、非清洁区之间空气压力监控计划,清洁作业区空气洁净度检测计划,以及最近2次的检测报告。

  11. 请以附件形式提供对产品中的异物控制措施,以及对相关设备(筛网、磁棒、金属探测器等)有效性的验证程序。

  12. 干法工艺的企业请以附件形式提供干混均匀度的验证程序和最近一次的验证记录。

  三、原料信息及供应商管理(除婴幼儿配方乳品以外的其他注册目录内产品仅需填写第2项)

  1.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品所使用的原料是:

1生乳

  ①生乳入厂验收标准(包括指标、限量、验收要求等);

  ②奶源类型:

  企业自有产权的奶源;

  企业所属集团母公司拥有产权的奶源,并按所在国家(地区)相关规定要求实施管理;

  通过合作社形式拥有企业的养殖场奶源;

  经企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合格,按所在国家(地区)相关规定要求实施管理,与企业签订三年或三年以上奶源供给合同的奶源;

  其它奶源。

  ③奶源生乳年产量(吨):;年供应量(吨):。

  (2乳制品〈全脂乳(粉)、脱脂乳(粉)、乳清(粉)等〉

  ①原料入厂验收标准(包括指标、限量、验收要求);

  ②原料来源:

  本国采购;

  非本国采购,请提供来源国别。

  2. 请以附件形式提供原料供应商管理制度,包括供应商的选择、审核、评估程序等。

  四、产品追溯及召回

  1. 产品包装上是否印有用于追溯的标识、标志或编号等:

  有;请说明用于追溯的标识、标志或编号的含义,在包装上的印刷位置,消费者如何使用该标识、标志或编号等;

  没有。

  2. 企业是否建立了产品召回制度?请以附件形式提供产品召回制度简介。

  五、产品检测(婴幼儿配方乳品适用)

  1.企业成品出厂检测的实验室:

  官方检测机构

  实验室名称:

  第三方检测机构

  实验室名称:

  企业自有实验室

  请以附件形式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文件或资质信息。

  六、企业声明

  1.本企业声明,本企业生产设施和加工卫生条件等能够满足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2.上述填写信息及所提交的附加材料真实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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